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发布 2023-11-06 20:40:02 阅读 6624

1 目的。

本规定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和程序等要求。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事故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非**事故。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93号令。

4 职责。4.1 行政部是生产安全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轻伤事故、一般非**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

4.2 事涉及的相关部门需参与事故调查并监督事故处理的落实情况。

4.3 生产安全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伤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申报以及事故**者的善后处理工作。

5 管理程序。

5.1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原则。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

5.2 事故报告。

5.2.1 事故报告程序。

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发现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行政部汇报,一日内以事故快报形势书面报告;

2) 行政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总经理汇报;

3) 发生重伤及死亡事故应在立即(1小时内)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5.2.2 事故报告内容。

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 事故的简要经过;

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 已采取的措施;

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2.3 对承包商在施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按上述程序要求执行。

5.2.4 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5.3 事故应急。

事故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财产损失。

5.4事故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后,事发部门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设施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和收集资料等工作。事故部门应派专人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变动、破坏事故现场或毁灭有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5 事故调查。

5.5.1 发生死亡事故、重伤事故,由各相关部门配合**部门进行调查。

5.5.2 发生轻伤事故、一般非**事故由各对口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组织调查。

5.5.3 事故调查组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负责调查的部门牵头派人组成事故调查组。

5.5.4 事故调查组成员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部门、人员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事故单位及有关部门、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5.5.5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指定,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全面工作。

5.5.6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5.7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5.5.8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 事故造成的人员**和直接经济损失;

4) 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5)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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