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交通安全规定

发布 2023-09-12 16:35:57 阅读 9145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公司厂区交通安全管理,保证公司内部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责划分。

1.后勤安保部做为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归口管理单位,有对违反厂区交通安全规定的人员、车辆进行教育和处理的工作职责。

2.公司相关单位负责各自工作范畴内的车辆(铲车、叉车、公司内部车辆、运输车辆等)的交通安全的管理。

第二章。交通安全规定。

第三条。后勤安保部有职责对进出厂区的车辆驾驶员和外来人员审查相关证明和证件。

第四条。公司相关单位负责对工作范畴内的车辆驾驶员进行证件审查和交通安全教育。

第五条。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厂内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六条。进出厂区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公司的管理规定,车辆须在规定的停车区域停车,严禁在道路、交叉路口停留,严禁私自进入生产区和占用消防应急通道。

第七条。进出生产区域的机动车辆,除特种车辆外,必须到后勤安保部办理相关手续取得通行证后,方可进出生产区。

第八条。进出生产区域的机动车辆司机必须证照齐全,禁止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

第九条。进出生产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佩戴阻火器,严禁携带烟火或其他火种进入生产区域。

第十条。物料运输车辆按登记顺序进出厂区,禁止强行超车或插队,以免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

第十一条。物料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后勤安保部指定的线路和速度(5~10公里/小时)在厂区内行驶,严禁违规行驶。

第十二条。运输易燃易爆等高危化学物品的机动车辆进出生产区域必须按照后勤安保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运输白灰渣、炉渣、易滴漏等物品的机动车辆,必须封盖严密,保证不散落、飞扬或滴漏情况的出现,否则禁止进入厂区。

第十四条。特殊的机动车辆(如超宽、超高、超长)进出生产区域,应由使用单位专人指引进出生产区域,保证车辆行驶框架、高空管架的安全。

第十五条。施工车辆通过电缆沟、排水沟、管架下的道口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驶;履带车在水泥道上行驶,必须铺设软垫。

第十六条。严禁厂区道路上堆放物资,特殊情况应经安全部、后勤安保部等主管单位同意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十七条。消防车、救护车等特殊车辆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

第十八条。若厂区内发生交通事故,由后勤安保部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厂区交通事故。

第十九条。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检查登记。后勤安保部对违反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当事人处罚50元~200元;造成严重影响的,将根据公司相关制度严肃处理。

第三章。附。

则。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后勤安保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厂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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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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