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

发布 2023-09-12 16:35:56 阅读 1800

目录。《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驾驶人员选聘标准及审验制度》

《机动车辆驾驶员岗位职责》

《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行车安全考核与奖励办法》

《行车安全台帐档案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定期保养和维护检查制度》

《交通安全例会制度》

《机动车辆维护间隔周期及安全公里考核规定》

《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交通安全管理是我司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我司机动车辆和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有效遏止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我司生产经营的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制定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制,安全委员会是我司交通安全领导组织,其下设办公室(安全保卫部)是本司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各配有机动车辆的部门是车辆管理部门。

具体职责如下:

安全委员会主任是我司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承担交通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责任,对全厂交通安全实施全面组织领导。

安全委员会副主任是交通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承担交通安全直接领导责任,对全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协调。

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其成员负责全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的监督,考核与检查工作。

拥有机动车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该部门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管理。

驾驶人员选聘标准及审验制度。

机动车辆驾驶员一律实行"双证"制,除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外,还需同时持有《公司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方能驾驶公司机动车辆。

本司人力资源部选聘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证与准驾车型相符,具有1年以上连续驾驶经历,安全行驶2年以上,驾驶员技术等级中级工以上,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吃苦耐劳,遵章守纪。8座以上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a型驾驶证,技术等级高级工以上。

发生过责任交通事故,有严重违纪,违法记录的人员不得担任驾驶员。

人力资源部选聘的机动车辆驾驶员经各司安全委员会考核合格,上报综合行政部统一核发《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驾驶员必须按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按期审验《机动车驾驶证》.

综合行政部每两年对驾驶员的《上岗证》进行一次审验,对考核审验不合格及违反有关规定的驾驶人员视情况暂时或永久取消其上岗资格,并将考核成绩存档备案,作为两年一次对驾驶人员的《上岗证》复查,审验的依据。

机动车辆驾驶员岗位职责。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切实增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纪律意识,提高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水平,驾驶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努力学习掌握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遵章守纪,文明驾驶。

服从领导统一调度和指挥,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

驾驶车辆执行公务时,必须严格执行《派车单》制度,严禁无单出车行驶,严禁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严格执行公司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对机动车辆实行"三交一封" (交车辆钥匙,交行驶证,交上岗证,定点封存车辆)的管理制度。

严禁私自出车和更改行驶路线,对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要从重追究驾驶人责任。

严禁酒后驾车和疲劳驾驶,一经发现,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爱护车辆,及时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在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

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勤于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技能,努力完成好各项工作。

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遏制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我司生产经营的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开车,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司配有机动车辆的部门及品牌公司。

第四条本规定所述机动车辆指公司拥有产权的机动车辆。包括商品车。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公司安全委员会是我司交通安全领导组织,其下设办公室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司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与检查。

第六条配有机动车辆的部门和品牌公司是车辆管理部门,该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驾驶员参加业务技能培训,鉴定,考核,按有关法律,法规对本部门机动车辆交通安全进行管理。

第七条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包括驾驶员的文化程度,驾驶年限,健康状况,安全行驶公里数,培训考核,违章积分,安全奖惩及事故登记和处理,驾驶员的变更调动等在内的驾驶员行车档案,实行一人一档。要建立完善包括车辆基本情况,定期保养维护记录,车辆保险情况,车辆修理记录等情况的车辆档案,实行一车一档,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八条车辆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地方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车辆选型,使用,保养,维修标准和车辆技术状况考核标准,确保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九条车辆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法规教育,积极参加各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每月要进行学习,总结,分析本部门的交通安全情况,并报公司安全委员会备案,汇总。

第三章车辆管理。

第十条我司所属机动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并按规定年限进行年检。

第十一条在用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必须保证齐全有效,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例》.

第十二条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按国家规定标准配备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车辆管理部门签发的与所执行任务相符的《机动车派车单》(以下简称派车单).

第十四条车辆管理部门在填发《派车单》时,要根据所承担的任务情况,督促驾驶员对车辆状况进行严格检查,严禁带病机动车辆上路行驶。

第十五条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控制机动车使用量,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车辆管理部门要制定便于管理,责任明确,切实可行的车辆使用制度。把车辆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七条车辆管理部门对车辆保养和修理,应实行审核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到指定具备相关资质的服务站进行车辆保养和维修,要对车辆维修保养所需零部件质量严格把关,确保机动车辆完好率100%.

第十八条。综合行政部凭油卡使用登记表工作车行车日志、《派车单》核算出车里程,审核油费。

第十九条加强车辆停放的安全管理,双休日和夜间所有车辆应停放在车辆管理部门指定的安全可靠的场所,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双休日和夜间使用车辆,需经车辆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及时补办《派车单》,防止车辆管理失控和被盗等事故事件发生。

第二十条公司所属车辆超出市区范围行驶时,《派车单》必须经主管厂级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准出车。

第二十一条,国家法定节假日(五一,国庆,春节)期间,本厂非生产经营车辆和非值班车辆实行"三交一封"(交车辆钥匙,交行驶证,交上岗证,定点封存车辆)制度。由综合行政部指定部门组织实施,安全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厂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证与准驾车型相符,具有3年以上连续驾驶经历,安全行驶5年以上,驾驶员技术等级中级工以上,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吃苦耐劳,遵章守纪。8座以上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a型驾驶证,技术等级高级工以上。发生过责任交通事故,有严重违纪,违法记录的人员不得担任驾驶员。

第二十三条本厂驾驶员除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外,还需持有《烟草系统机动车辆驾驶员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

第二十四条 《上岗证》由国家局统一制定,由厂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机动车驾驶员进行交通法规业务技能应知应会考试,考试合格后领取《上岗证》方可上岗,否则不得从事本厂机动车辆驾驶工作。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非专职驾驶员,确因工作需要发放《上岗证》的,经厂安全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上报省中烟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统一核发。

第二十五条 《上岗证》每二年由厂安全管理部门审验一次。厂安全管理部门有权对违反规定的驾驶员暂时性或永久性取消上岗资格。驾驶员不在驾驶岗位,应及时上交《上岗证》.

第二十六条车辆管理部门必须与本部门持有《上岗证》的驾驶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并缴纳风险金,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车辆管理部门要制定驾驶员教育学习制度,并建立学习记录本,对驾驶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法规,业务知识的学习或教育,时间累计不得低于4小时。

第二十八条厂安全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驾驶员的学习教育,安全行驶,技术状况等情况进行检查,每两年对驾驶员进行一次专项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驾驶员的考试成绩将存档,备案,并收入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五章事故管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必须迅速采取相应的抢救和保护措施,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部门和本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发生重大及其以上交通事故,事故发生部门和驾驶员应立即向厂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由厂安全管理部门及时上报省中烟公司和省市有关安全管理机关。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延报事故情况。

第三十一条对于造成3000元以上(含3000元)经济损失或人员**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厂安全管理部门,并由厂安全管理部门逐级上报。

第三十二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厂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厂安全委员会和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建立事故档案。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三条本厂实行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对坚持原则,遵章守纪,为交通安全做出贡献的车辆管理人员和机动车辆驾驶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扣发工资奖金或行政处分。

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未取得《上岗证》的驾驶员驾驶本厂机动车辆,取消该车辆管理部门当年安全工作评先资格,并通报全厂进行批评。

第三十五条擅自将机动车辆交给他人驾驶造成事故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并永久性取消该机动车辆驾驶员《上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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