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理不妨引入“安全生产评价机制”

发布 2023-09-12 16:35:55 阅读 8388

——丛堇±堑塑 :垦堑塑!

摘要:强化工程的安全管理是近年来各级**强调的一个涉及面极为广泛的x-作,监理在其中究竟应该或者说能。

够起到什么样的作用,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体的话题。通过对(《建筑法 、(建设x-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文的研究,以及对安全监理工作开展以来出现的种种问题的分析,提出了用“安全生产评价机制”来代替安全监理工作的新思路。

关键词:安全监理;监理责任;安全生产评价机制。

中图分类号:f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引。一。言。

安全监理工作、所起到的作用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唯。

一。直以来,施工安全监理就是一个众说纷纭、

的区别就是条例实施以后对监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加。

争论不休的话题。直到200年2月1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

后,这一话题似乎有了定论,因为条例中第十四条。

以明确。但是,我认为这一点与《建筑法》是相违背。

的,因为《建筑法》中并没有对监理的安全责任提出要求,而作为下位法的条例却提出了要求,而且根据条例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来看,并没有起到很好的作用,就说明这一规定有待商榷。

明确了监理对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但。

是,在条例实施的过程中,**有关部门似乎有把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责任无限扩大化的趋势。凡是施工现场出了安全事故,**主管部门首先就把总监及有关人员控制起来,一到现场就说“这个工程是哪家监理公司监理的?总监是谁?

……等等之类的话,似乎监理单位和总监成了安全事故的第一责任人。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由谁负责、由谁监督。

那么,监理人员到底该不该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呢?要想得到答案,我们应首先回答两个问题:监理是为谁服务的?监理服务的对象对施工安全生产是否承担责任?

建筑法》第三十二条指出“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

条例实施前后监理安全管理工作的对比。

在条例颁布实施前,监理人员在做好“三控两管一协调”等本职工作的同时,也一直把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另外一个重点。比如要求施工单位对垂直运输。

机械、塔吊等机械设备进行检测;要求上报模板支撑。

架、脚手架、临时用电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监理人员在巡视现场时对于临边、洞口防护、脚手架等重大安全隐患部位进行重点检查等;要求电工、焊工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

条例颁布实施以后,根据第三十七条可以看出对监理人员明确提出了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1未对。

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

督……”这就说明监理在工地代表的是建设单位。众所周知,建设单位对于施工安全生产是没有责任的,那么作为建设单位代表的监理人员又怎么会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呢?

那么,施工安全生产到底应该由谁负责?又该。

谁来监督呢?这两个问题从《建筑法》中也是不难找出答案的。结合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和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可以看出施工现场安全应由施工企业负责,这与其在施工现场。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

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从这里可以看出,条例颁布实施前后监理所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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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理人员的权力问题。

处于主导地位,是直接生产者也是相吻合的,与国际。

惯例也是相一致的。而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应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来负责,条例其实是将本应由**主管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强加于监理。

监理工作的社会中介性质决定了监理不是安全责。

任的主体,其权力、责任和义务是受业主委托而派生的。《建筑法》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均没有对业主的安全责任加以规定,业主也就不可能将不属于自身应当履行的安全责任委托给监理单位。那么,监头上,这就造成了各种各样的问题。

我国已经加入wto多年,建筑领域的保护期也已经过去,即使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应该按照wto的相应规则办事,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3条例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由于条例与《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条文不一致,导致在实施过程**现了很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3.监理人员的素质问题。

目前开展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下简称。

监理规范”),而《建筑法》、《监理规范》中并没有对监理人员应具备安全方面的知识提出要求,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中也没有相关内容的。

要求。可是在条例中对监理提出了以下一些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这三条在实际实施当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1监理审查通过了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而方案中存在的问题由于监理人员的素质问题没有发现,因为在施工过程**了问题该怎么处理?(2如果由于监理人员素质或者水平问题不能及时发现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而最后由于这些安全隐患而酿成的安全事故,监理又该承担什么责任?

(3如果监理人员发现了安全隐患,而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监理人员在上报主管部门后而主管部门没有及时到场处理的情况下,或者在。

**主管部门已经下班无法及时上报的情况下,施工现场出了安全事故,监理又该承担什么责任?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明确的解决,只要施工现场出了安全事。

故,无论监理的工作做到了什么程度,只能是都要去承担所谓的“监理责任”。

目前全国部分省市出台了安全监理的操作规程、

导则等,其中对塔吊、施工电梯安装等提出了实施旁站监理的要求,那么我要问的是“什么样素质的人能担当此类工作?”我想:无论是土木工程、给排水、

电气还是暖通专业的人都不具备这样的素质吧!难道监理企业为此还要招聘一批学机械的人来专门开展此项工作吗?

理对于安全生产的管理的权力只能是由法规(up条例)来授权。但因为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监理工程师是受业主委托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的,监理工程师对于工程的监督不同于**有关部门(质监站、安监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进行的监。

督,监理与业主、承包商都是平等的民事行为主体,其依据条例发出的指令,施工单位是不可能完全遵照执行的。

引发的思考。

国家设立监理制度的本身是将监理作为高智能技术咨询行业来看待的,可是由于目前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以及一些规定的不合理性,造成了目前大部分监。

理公司的工作仅限于施工阶段甚至是仅限于施工阶段。

的质量控制工作。如果说实施监理制度的初衷是为了集成化的进行项目管理工作,当初也的确看到了一丝项目管理的影子,而目前的监理工作已经成了一个不伦不类的产业,甚至说已经从朝气蓬勃变成了夕阳西下。“安全监理”这一工作的开展对于监理行业本身来说更是雪上加霜。

本来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是一项参建各方共同参与的工作,其主要责任也应该由其生产者——施工单位来承担,可是“安全监理”的提法似乎把监理人员当成了施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希望监理介入安全管理的出发点情有可原,因为建筑产品有其特殊性,建筑产品的生产过程涉及到公共安全和社会利益。但根据上文所述内容,可以看出“安。

全监理”的提法是完全错误的,等于是**的法律法。

规将本应由**主管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强加于监理头上,而由于监理没有**主管部门那样的强制性权力(处罚、暂扣资质证书等),造成目前这种责、权、利不均等的局面,给已经处于困境中的监理。

工作带来了更大的困难。5解决办法。

为了使监理行业摆脱因开展安全监理工作而带。

来的困境,也为了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我在这里提出一个“安全生产评价机制”的概念,就是说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应该引入一个第三方来进行评价,类似于目前实施的安全文明达标工地的评定,与其不同的是这是一种企业行为。《河南省。

萎 ——一一—— 丛堇。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安全生产评价办法(试行)》豫建建『20号文件中对于“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的概念是这样解释的: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

标准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并结合国家、建设部及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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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自行规定)。凡发现评价结果与施工现场实际不符时,可不予备案,并要求重新组织评价。”这一条就存在两个问题:

(1监理单位对自己监理的工程进行评价肯定会有失偏颇;(2监理单位对自身监理的工程进行评价是没有费用的,而建设单位委托建筑安全中介服务机构来进行评价是需要一定费用的。我认为这个建筑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可以由**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企业资质标准,最好与目前国家的注册安全工。

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综合结论。

但是目前这一机制基本没有得到实施,而且其中。

的规定有不合理的地方,其第二章第8条是这样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工作采取自查自评和审查评定的方式进行。自查自评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阶段性审查评定由监理单位负责;阶段性评价审查备案和综合审查评定由当地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

程师考试制度相结合,比如资质标准中要规定有几名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评价文件必须由注册安全工程。

师的签字盖章等等,这样可以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向规范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可以避免很多安全事故的出现。

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负责。限额以下无工程监理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建筑安全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阶段性审查评定。各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对阶段。

性评价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抽查(具体抽查比例由各。

收稿日期。作者简介和通信地址:杨保昌,男,工程师,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通信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文化路97号。

上接第40页)

人员组成又是评标活动保质保量完成的基本保障。由于招标人在进行工程招标时或多或少带有一定的“想。

入评审;若进入评审的投标文件经初步评审出现“废标”现象,却导致有效投标人少于3家时,将白商务**最低的第8名开始,补充选人评审范围,补满7家或3家即可,这样始终使进入评审的有效投标人在3家(含3家)以上,既能保证招标的有效竞争,为招标人节省了投资成本,又符合国际标准合理低价中标;同时,也有效地阻止了“陪标”现象。

法”,为了约束招标人的行为,就必须从根本上改变评标委员会组**员现有结构。

1)取消评标委员会组**员现有结构里招标人专家指标,将其转化为监督职能。

2)减少评标委员会组**员现有结构里招标人。

专家指标,增加随机抽取的专家指标。3.加强招标人对投标单位的报名与入选工作的管。

理。.4加强招投标法的贯彻和廉洁自律教育。

进一步明确招投标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利用市场。

竞争机制,把品质优、信誉好的产品和队伍引入到生产建设中。规范招投标工作,增加招投标透明度,坚。

不得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不符的高资质等级要求和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条件。为防止虚假招投标行为的出现,设计一种契约是有效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制度保障。3.设定进入评审的名次。

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暗箱操作,杜绝不正当行为,促进互利双赢。把招投标工作办成一项对外信誉高,对内名声好,清正廉洁的经济活动。

收稿日期。设定以商务标**最低的前7名(含第7名)投标。

单位进入评审,其余投标单位的标书一般不再进行评审;若投标单位在7名以下(含第7名),则全部进。

作者简介和通讯地址:王娟丽(19女,大学本科,高级工程师,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通信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晏家坪三村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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