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安全技术总则

发布 2023-09-12 16:35:55 阅读 2243

安全技术总则。

安全技术总则。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卫生规程、规定,协调生产与安全、人与物、科学态度与实干精神的关系,建立良好的施工、生产现场秩序,杜绝工伤事故,逐步实现安全技术措施标准化,参照有关规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一般安全。

第一条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第二条职工上班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带人员进入施工(生产)区域,严禁打闹及酒后操作等。变(配)电站、氧气站、煤气站、乙炔发生站、液化气站、发电机房、锅炉房、油库、危险品库等要害部位,非本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第三条作业人员在班前须进行安全检查并确认,要及时处理班中和交**提出的各类隐患。下班前必须切断电源、汽(气)源,熄灭火种,清理场地。

第四条两人以上共同作业时,必须有主有从,服从统一指挥,配合协调。深夜班以及在封闭厂房内作业时,必须两人以上一起工作。

第五条新工人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调换工种和复工人员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后才准上岗。

第六条特种作业(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瓦斯检验;机动车辆驾驶;建筑登高架设等)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理论和实际操作合格,取得**劳动部门所发资格证后,才准独立上岗作业。

第七条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穿戴、使用防护用品。不准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裙子、短裤等,也不准赤膊露体。从事有可能被机械绞辗伤害的作业,不准戴手套;机床操作女工要戴好压发帽。

第八条严禁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网。

第九条木材库、化学品库、油库等仓库以及机动车停车场、木工间等及其它易燃易暴区域严禁吸烟,无可靠的安全防火措施,未经消防部门许可,不准动火。

第十条在有可能引起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的危险区域、危险场所和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病要严格遵守各种安全标志的规定,无妥善的防护措施,不准作业。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等,不得任意拆除或移作他用,因施工检修需临时拆除或损坏的,应及时恢复。

第十一条各种工、机具使用前必须检查,确认完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保持施工现场所整洁、文明。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堆放要符合安全规定,不得防碍操作和通行。及时清除施工废料,做到工完料清。

第十三条进出作业场所必须走安全通道,上下交叉作业及其出入口要有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不准随意穿行、攀爬、跨越各种设施或机械设备。

第十四条进入井坑、洞穴、管道、暗渠等空气不流通的场所,必须首先进行空气检验,采取预防中毒和窒息的措施,并派人监护。

第二章施工、生产场所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五条每个施工现场、车间,必须在主要入口处设置“安全纪律牌”或“安全守则”挂牌,面积不得小于1平方米。

第十六条在有可能引起事故伤害或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危险区域、危险场所和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各种标志和防护设施,不得任意拆除或移作他用,因施工和检修需临时拆除或损坏的,应及时恢复。

第十七条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构件吊顶、安装、防腐等分项工程和烟筒、水塔、筒仓、球罐等特殊构筑物,必须单独编制施工方案)。方案中必须针对工程特点、施工方法、使用机具、材料等,编制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前,由技术负责人,工段长负责向参加施工的全体职工进行详细的案群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

凡无施工方案和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工程,一律不准开工。

第十八条坚持使用“安全三宝”规定。

一、 进入施工区域,必须戴好安全帽,机械、机床操作女工,必须戴好压发帽。

二、 悬空作业,必须栓好安全带。凡无处挂安全带时,工段长或工程直接负责人应为工人设置挂安全带的安全拉绳,安全栏杆等。

三、 凡不采用外架施工的工程(如:里脚手架施工的工程、多层框架施工的工程等),当高度达到4~5米时,必须在外围架设一层固定安全网。每升高四米,设置一层移动安全网,每四层楼再设置一层固定安全网。

第十九条坚持“四口”防护措施。

一、 凡楼梯口、电梯口(包括垃圾口)、预留洞口,必须设围栏或盖板、架网。

二、 建筑物的所有出入口,必须搭设板棚或网席棚。棚的长度为5~10米,宽度应大于出入口。

第二十条作好临边防护。凡在施工过程中,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无外架防护的屋面周边,框架楼层周边,跑道两边和卸料台的外侧等,都必须设置1.2米高的双层围栏或搭设安全网。

第二十一条塔吊的安全要求。

一、 所有塔吊必须设置起重量、吊钩过卷、吊杆变幅、驾驶室升降、行程等限位和吊钩、断绳、绳筒保险装置。轨道式起重机应安装夹轨钳,在轨道两端必须设安全车档或缓冲器。

二、 新安装的限位装置、电子力矩显示装置等,必须经建设公司或工程公司(厂)安全部门、机动部门、施工技术部门联合检查验收后方准使用。机操人员应随时对各限位装置进行检查、保养,保证运行灵敏可靠。凡限位装置及其他安全装置失灵者,一律停止使用。

三、 搭吊轨道地基必须压实,承载能力必须符合规定要求,添满道渣石,道渣石的粒径应符合规定要求,不得使用卵石添铺,并做好排水和装好避雷接地线。枕木规格及铺设间隔应符合要求,用短枕木时,必须每隔四米设一个12号槽钢拉条,保持轨距及轨面高低差不大于±2毫米,轨道纵向坡度不大于千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井字架、井字塔、门式架(龙门架)的安全要求。

一、 井字架、井字塔、门式架必须按“钢结构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经正、副总工程师或正、副主任工程师、机动部门、安全部门、施工技术部门审查批准后设计制作。

二、 每次井字架、井字塔、门式架安装后,必须经工长、机动、安全人员检查验收后,方准使用。并要建立检查制度,指定专人定期对缆风绳,地锚的可靠性及钢绳与各部连接、销、环联结处进行检查,填写验收表和检查记录表,存入设备档案。

三、 井字架、井字塔、门式架必须根据重大起重量进行计算,采用不同规格的钢丝绳,要设置四角缆风绳。不准用钢筋、钢丝环等,以减少磨损,禁止把绳直接栓在角钢上。缆风绳底端必须设置调整张力用的花篮螺丝(松紧器)。

凡高达10米的塔、架要设一组缆风绳,每增高10~15米加一组缆风绳。

四、 井字架、井字塔、门式架的缆风绳,必须联结在牢固的地龙(锚)上。低于20米的井字架、门式架、塔的缆风绳可联接在牢固的锚桩或压重体上(如缆风绳要联结在构筑物上,必须经过受力计算确保构筑物和井字架、塔及门式架的安全)。地龙、锚桩的直径、深度必须根据设计要求埋设。

严禁把缆风绳栓在书上、电柱上、门窗上、机座的配重上等。

五、 井字架、井字塔、门式架超出周围建筑物高度都必须设置避雷装置,其避雷针必须高出塔、架最高点3米。

六、 井字架、门式架的吊栏(盘)两侧,必须设1.2米高的网式护栏,地面进料口,设自动升降式钢筋网门。所有吊栏(盘),必须设置牛腿式弹簧安全杠或电控自动安全杠的保护装置。

临时用钢管搭设的井字架,必须有安全挂钩、安全杠等简易安全装置。

七、 井字架、门式架天滑轮的高度,要高于建筑物6米,天滑轮下方4米处设吊栏(盘)升高限位器和防冒顶装置,井架摇头扒杆,必须在俯仰绳下方设置不小于俯仰绳直径的安全拉绳。

第二十三条脚手架的安全要求。

一、 塔设各种脚手架,必须由专门工人搭设,按《冶金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要求的材质、结构、连结方法进行塔设、铺满跳板,当作业高度达到4~5米时,必须在架外架设一层固定安全网,每生高四米,设置一层移动安全网,每四层高时再设置一层安全网。并经工长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二、 使用中的脚手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维修,及时清除隐患,保证稳定、坚固、不变形、不倾斜、不摇晃。

三、 外脚手架操作层外侧,必须设1.2米高的栏杆和条式立网,并兜在脚手板处。所有施工架子,必须设置行人斜道,为施工人员上下创造安全条件。严禁工人顺架子爬上爬下。

四、 金属脚手架高于周围建筑物时,每24米设一根高出最高架杆3.5米的避雷针。

五、 单排金属脚手架的高度不超过30米。从底部起每5米高加设一道与构筑物连接牢固的拉绳,间距不得超过6米。凡十层楼以上建筑的脚手架,塔设前必须绘制施工图,制定出安全技术措施。

脚手架必须用金属管、扣件连接,严禁使用铁线及绳索**。基础要在夯实的素土上,铺2米宽、15厘米厚的道渣,每隔60厘米放一个混凝土块,上铺24号槽钢或跳板并加安钢底托盘,架子立杆直接支承在槽钢上或跳板并加安钢底托盘上,架子的立杆,大横杆接头必须错开塔接。凡十五层以上建筑的金属脚手架,应经自重和荷载计算,适当加密立杆间距。

六、 凡十层楼以上建筑的脚手架,必须经正、副主任工程师、安全、施工技术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准使用。

七、 跳板等施工设施,材料必须载使用前进行检验。

第三章机械设备与起重吊装。

第二十四条起重吊装的要求。

一、 所有起重机械工作场地必须坚实、平整、可靠,不得超负荷起吊或带病运行,司机与指挥人员,必须经过技术与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领取“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独立操作。严禁非机操人员操纵各种机械。

二、 起重作业应按国家规定的指挥信号,固定专人指挥,并严格执行“十不吊”:

1、 斜拉斜挂不吊;

2、 超负荷或物件重量不清不吊;

3、 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4、 吊件**、吊挂不牢或不平衡不吊;

5、 指挥信号不明、光线暗淡、视物不清不吊;

6、 吊件带棱角缺口无措施不吊;

7、 吊件上有人或浮置物不吊;

8、 吊杆下及其转动范围内站人不吊;

9、 吊件埋在地下重量不清或未采取措施不吊;

10、氧气瓶、乙瓶等无防护措施不吊。

三、 起重机械应标明起重吨位。要有信号装置。桥式起重机必须保证有卷扬限制器、起重控制器、行程限制器、缓冲器和自动联锁装置,并灵敏可靠。

四、 各种起重机械的性能,不准任意改变。

五、 吊装危险区外围,必须设置防护栏和警告标志,非吊装人员不得进入危险区。

六、 凡采用兜法吊物件时,必须在构件与钢绳承重处垫保护物。多点吊装应采用铁扁担。

七、 吊装屋架、架的上下弦、行车梁的上部,应设置安全拉绳或安全扶手,供起重工、焊工等挂安全带用。柱子上端应设带护栏的操作台。

八、 凡雷雨天,看不清信号的雾天,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天,不准进行吊装。

第二十五条各种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修理,都必须符合要求。

第二十六条各类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易接近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飞轮等危险部位,均要安设防护与屏蔽装置。

第二十七条各种压延、冲压、碾压、剪切等冲压机械,都要有安全保护装置。

第二十八条各种机械的保养、检修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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