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发布 2023-09-12 16:35:43 阅读 4600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db37/t 3010-2017 2023年11月实施)、《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36号)、《关于深化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推进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鲁安发﹝2016﹞16号)、《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鲁安办发〔2016〕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两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东安发〔2017〕4号)有关条款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1、隐患分级: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无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要把握“危害较大”和“整改难度较大”两个要点。化工企业的现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

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2)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品以及二级以上(或高毒)毒性物质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的;

3)甲、乙类及剧毒化学品的生产、仓储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交通要道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的。未按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的;

4)为两套及以上甲、乙类及剧毒化学品生产装置服务的中心控制室、区域控制室与甲、乙类生产、存储设施的安全距离不足,或未采取必要的抗爆措施的;

5)易燃易爆和有毒作业场所,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款的要求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施以及通风设施,或设置数量、能力低于标准要求的1/2的;

6)**和火灾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且未采取通风、隔离等临时防范措施的;

7)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装置安全控制措施不完善,发生**危险的可能性较大,且未采取有效防爆泄爆措施的;

8)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安全措施不完善,容易导致**、中毒等恶性事故发生的;

9)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的生产、储存装置安全措施不完善,容易导致**、中毒等恶性事故发生的;

10)其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隐患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基础管理类隐患和生产现场类隐患。

1)生产现场类隐患。

生产现场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00007——设备设施;

00008——场所环境;

00009——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00010——消防及应急设施;

00011——供配电设施;

00012——职业卫生防护设施;

00013——辅助动力系统;

00014——现场其他方面。

2) 基础管理类隐患。

基础管理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00015——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证照;

00016——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00017——安全生产责任制;

0001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00019——教育培训;

00020——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00021——安全生产投入;

00022——应急管理;

00023——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00024——相关方安全管理;

00025——基础管理其他方面。

第2章:职责。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公司和车间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车间负责人负责制定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安全防范措施;

一般问题和一般事故隐患由车间负责人立即组织整改。

第六条:公司安环部负责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制度;

各部门、车间均应认真贯彻落实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徐玉建,负责牵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该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分管安全(风险)的负责人负责具体组织、协调、调度、汇总等工作;其他各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其他各级相关人员应当以确保隐患得到治理为工作目标,根据隐患级别积极参与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应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财务资产部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所需支出。

第八条:公司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承包(租)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

安环部应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第九条:企业应从基层操作人员到最高管理层,全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使隐患排查治理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成为企业各层级、各岗位日常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第十条:公司安全部应会同生产运行部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评估。

第3章:排查与整改。

第十一条: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和企业风险管控情况,结合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开展隐患排查工作,隐患排查应做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日常巡查和专业排查相结合,定期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合。

1——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2小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生产、储存装置,宜采用不间断巡检方式进行现场巡检,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1小时;基层车间管理人员每天至少一次对装置现场进行相关专业隐患排查;

2——综合性隐患排查应由公司级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基层单位(车间)结合岗位责任制排查,至少每月组织一次;

3——专业或专项隐患排查应由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专业技术人员或相关部门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

4——季节性隐患排查应根据季节性特点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

5——节假日隐患排查应在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6——对于区域位置、工艺技术等不经常发生变化的,可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排查周期,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隐患排查。

车间、班组应按照《安全检查管理制度》的要求每班开展日常安全检查;车间应每月将日常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其整改情况汇总上报安环部。

公司应按照《安全检查管理制度》的要求每月组织相关人员对车间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公司安环部应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包括安监、质监、消防、环保、职业卫生等部门,下同)、中介机构及公司所排查出的隐患项目向责任车间下达《隐患整改治理通知书》限期治理。

一般问题应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治理期限;

一般事故隐患应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定治理期限;

第十三条:安环部应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中介机构及公司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建立《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台账》,各车间立即组织整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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