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低压安全工作规程

发布 2023-09-30 23:29:42 阅读 7952

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安全供电,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的方针,根据内线工作的特点,总结过去所发生的事故教训,使内线工作能够适应当前技术进步的形势与实际的需要,确保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根据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结合东北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从事对地电压250伏及以下低压线路及电气设备的施工安装、检查试验、装、拆各种电度表以及接户线与屋内线停电与带电工作的一切工作人员。

本规程所谓内线工作系指,配电变压器二次出线至室内的电气回路进行的停电与带电工作。

第三条凡从事第二条所规定的工作项目的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均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从事内线工作,对于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代培以及外单位协助、支援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本规程学习和考试合格后方能允许参加工作。

第四条从事内线工作的工作人员要做到三严,即:

(1)未经专业培训及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考试合格,严禁登杆及上变压器台作业。

(2)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辆。

(3)严禁操作用户电气设备,如因工作所需必须操作用户的电气设备时,应取得用户电气设备负责人的同意,并在其监护下方可操作。

第五条符合从事内线工作的工作人员,由局考试委员会每年对其进行一次本规程考试。因故间断内线工作三个月及以上者,须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本工作的权利。新参加内线工作的人员,实习及临时参加内线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规程学习后,方能允许下现场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有专人负责其安全责任,但不得独立工作。

对外单位派来协助工作的电气工作人员,工作前应由现场负责人介绍现场电气设备结线及所采取的有关安全措施与注意事项。

第六条从事内线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经体格检查无妨碍工作的疾病;

2、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有一定的电气知识,熟知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与变电所部分)及本规程与内线规程;

3、熟知紧急救**,首先学会触电解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第七条在现场工作的人员都有权制止违反本规程、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施工,并有权将违反情况直接向主管上级部门汇报。

第八条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与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直至刑事起诉。

第九条本规程如有与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相抵触的地方,则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第二章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第十条建立以单位领导为首的安全组织,制定安全责任制,它的任务是;确保并负责从事内线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与监督工作人员在施工中认真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制定各级安全责任制。该安全组织的成员为:单位行政领导人、专责工程技术人员、工作领导人、工作负责人、安全员、工作班成员。

安全组织成员具体责任制如下:

1、单位行政领导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全面负责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开展安全分析活动确保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2、专责工程技术人员:

(l)在单位行政领导人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技术工作。

(2)在生产技术上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的规程制度及指示要求。编制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季节性安全大检查计划等。

(3)负责建立本单位安全技术资料,做好本单位安全技术指标的考核、统计、分析工作,协助本单位行政领导做好安全工作总结和布置工作。

(4)负责做好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培训,组织学习规章制度,定期进行规程考试。

(5)每月检查班组执行工作票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采取改进措施。

3、工作领导人:由供电局(或营业所)内线工程师、技术员、有关班长担任,但不能兼任工作负责人,其具体责任是:

(1)明确交待工作地点、任务、性质、认真做好组织工作;

(2)根据现场具体条件,布置可靠的安全措施;

(3)结合现场及工作人员实际情况进行安全思想教育,明确提出安全注意事项;

(4)根据现场工作特点,人员素质与身体情况,对工作班内的工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工作分配;

(5)检查现场安全措施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实际需要。

4、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应由实际工作经验比较丰富的技术等级**以上的人员担任,负责现场工作的直接指挥,其具体责任是:

(1)根据工作领导人所布置的施工任务,组织工作组成员认真讨论任务内容、施工方法和安全措施,布置人员分工和工作范围;

(2)具体指导和监督工作组人员认真执行规程,全面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3)在现场工作中,负责全面的监护工作,随时掌握工作进**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工作任务安全顺利地完成;

(4)工作中工作负责人,因故需要离开施工现场一段时间,工作负责人应指定组内较高技术等级的工作人员代行职权,并通知全体工作人员。小组分散工作时,每组应指派临时负责人。

5、安全员(可由工作负责人兼任);安全员是现场的安全负责人,应由有一定工作经验,安全责任心较强的人员担任,负责工作现场的安全保证与监督工作,其职责是:

(1)协助工作领导人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活动(每周不少于一次),针对工作中的安全情况协助领导组织职工进行认真的分析和讨论,总结经验教训,对不安全的因素提出预防措施与改进意见;

(2)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注意事项,在工作中发现不安全的现象要提出纠正意见,采取措施,有权抵制领导违章指挥生产,有权制止违章作业人员的工作,有权停止班组的冒险作业,有权直接向上级领导反映本单位不安全情况。

(3)协助工作负责人,认真检查现场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发现工作人员喝酒、思想情绪异常时,有权提出更换或停止其工作的意见。

6、工作班成员;明确自己所分担的任务、性质、地点,自觉地执行有关安全措施,工作中遇到的安全与施工问题时,应随时提出改进意见,确保工作任务顺利、安全地完成。对领导违章指挥布置的工作,有权拒绝执行。

第十一条工作标制度。

1、在变压器台上,配电变压器室内以及趸售计量装置上工作需要高压停电者,如;更换总表箱、配电变压器二次总保险等工作,使用第一种工作票。

2、在低压配电室内或在带电的低压配电装置低压电源主干线上工作,应使用第二种工作票。

3、工作票的填写应按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规》有关部分规定执行。

4、工作票的签发可由供电局(或营业所)主管内线工作的领导、专责工程技术人员或经供电局领导推选经安监部门批准的熟悉人员技术水平、设备情况、熟知本规程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

5、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填写要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或补添时,应字迹清楚,并要加盖签发人名章。

6、第。一、二种工作票办完工作结束手续后,工作票签发人要对已使用的工作票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盖上“已执行”的字样章。工作票保管期为三个月,过期后即可作废。

第十二条工作监护制度。

1、工作开始前,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向工作人员交待现场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和应注意事项。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应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动作。

2、分组工作时,每小组应指定小组负责人(监护人),安全措施由工作负责人制定,工作负责人在停电并确认班组人员均无触电危险的条件下,方可参加班组工作。

3、对有触电危险,施工复杂容易发生事故的工作,除设置周密的安全措施外,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在现场增设专人监护。负责安全监护的人员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4、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因故必须离开工作现场时,应临时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代替工作负责人的职责,并通知工作班全体人员知晓。

第十三条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工作制度。

1、工作终结系指工作人员在每项工作完结和每天工作完结与每项工程结束而言。

2、工作终结前,工作组成员应清理好工作现场,收拾好现场工具、材料,经工作负责人周密检查无误后,拆除短路接地线,由原停电操作人员恢复送电。

3、执行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工作终结时,应按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部分)第三章第四节即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执行。

第三章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第十四条工作开始前,必须将设备的电源全部断开。在变压器台上二次侧工作时,对用户有可能返送电的开关必须全部断开,并加装防止误合措施。

第十五条在停电的设备上工作,要先验电,验明设备上确实无电压后,其高压设备上应挂短路接地线,低压设备上也应短路接地,短路接地线必须是软质裸铜导线其截面不应小于25平方毫米;在断开后的开关或刀闸操作机构上应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问”的标示牌。

第十六条进行低压验电时,必须使用合格的验电器。

第十七条在配电室内部分停电设备上工作时,应对运行设备装设红色的临时遮栏绳,运行的低压盘则挂上有“运行中”字样的红色布帘。

第四章安全工作的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工作开始前,首先检查工作地点附近如有妨碍人身安全的带电设备时,应装设红色的临时遮栏绳,挂上“有电危险”塑料质的标示牌或采用绝缘隔板。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一般应停电进行,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方允许带电作业。对于现场的各种电气设备,在没有进行验电之前,均应按有电对待,尤其是潮湿季节,潮湿地点,更要特别注意。

第二十条到用户工作时,应先向用户展示工作票并向用户说明来意和任务,再将用户电气设备了解清楚后才能进行工作,严禁触及与工作无关的电气设备,如需要进入工作范围以外的地方工作或检查时,必须取得用户的同意,并在他们陪同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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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安全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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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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