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原料目录

发布 2023-09-29 00:43:18 阅读 9090

附件2:

饲料原料目录(征求意见稿)》

第一部分通则。

1.生产、经营用于工业饲料生产的饲料原料均应属于本目录规定的品种,工业饲料生产所使用的饲料原料也应属于本目录规定的品种,并且符合本目录第三部分的相关要求。

2.本目录之外的物质作为饲料原料生产、经营或使用,生产或使用单位应当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科学评价后,方可生产、经营和使用。

3. 饲料原料标签中标识的产品名称应与本目录第三部分规定的“原料名称”一致;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精料补充料标签中“原料组成”项目所使用的原料名称也应与本目录第三部分的“原料名称”一致。“原料名称”栏内方括号列出的为饲料原料的常用别名,可以与括号前的名称等同使用。

“原料名称”栏内圆括号列出的为相关原料不同形态的物质,应根据产品实际进行选择。

4. 目录第三部分中“强制性标识要求”所规定的项目为原料的质量或卫生特征指标,应在原料标签的分析保证值等项目中列出。

5. 本目录第二部分给出了常用饲料原料加工术语的名称、定义及其形成产品的修饰语,第三部分凡涉及到相应术语的,其含义与第二部分的定义一致。

6. 按照本目录生产、经营或使用的饲料原料,应符合《饲料卫生标准》、《饲料标签》等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7. 目录中所列原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任意无限量地使用,有些原料含有天然生物毒素,如棉籽粕等,企业应根据饲喂对象和原料特点进行合理选择和使用。

8.除目录中有特殊规定外,植物性饲料原料的植物学纯度通常不得低于95%。

9.涉及转基因动物、植物、微生物的饲料原料,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10.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原料复合而成的复合饲料原料,可以生产、经营和使用,但是,其原料应源自本目录所列品种。

11.目录第三部分中原料编号采用**编号格式,第一级表示大类编号;第二级代表相同大类下的不同原料**;第**表示相同原料**下的不同产品。第二级和第**原则上按首个中文字的拼音顺序进行排列。

第二部分饲料原料加工术语。

第三部分饲料原料列表。

1.谷物及其加工产品。

2.油料籽实及其加工产品。

3. 豆科作物籽实及其加工产品(大豆及其加工产品见第2部分)

饲料原料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为规范饲料原料生产 经营和使用,提高饲料产品质量,保障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的规定,我部制定了 饲料原料目录 现予发布,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二o一二年六月一日。第一部分通则。一 本目录所称饲料原料,是指 于动物 植物 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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