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公司工厂现场安全监督及考核规定

发布 2023-09-14 05:24:07 阅读 5501

为保证热电厂生产安全,加强对生产系统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的监督,参考《******管理制度汇编》制定以下考核规定。对违反下列规定的部门或个人给予经济处罚。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1、因请、销假制度执行不严,使运行岗位缺员的;因缺员造成设备漏检损坏的。(由批准请假人员承担责任)

2、在实际工作中,对不胜任本岗位工作和在业务考核中不及格的员工没有做出及时调整的;不合格员工在生产中造成事故的。(由运行部、工段长承担责任)

3、安排检修人员不利、在检修过程中监督不利,造成设备损坏或人身损伤的。(由工段长承担责任)

4、运行值出现人为误操作或未遂事故的;执行“两票三制”不严格的。(由工段长、值长、值班长承担责任)

5、因环境卫生差,造成设备故障或发生事故影响正常运行的。(由工段长、值长、值班长负责承担责任)

6、员工在厂内打仗斗殴,没有及时上报的;没做出相应处罚的。(由工段长、值长、值班长承担责任)

7、野蛮操作、野蛮检修,造成设备损坏或达不到额定出力的。(由工段长、值长、值班长、检修班长承担责任)

8、生产现场发现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个人或事件,连带工段长、值长、值班长。

9、事故处理过程中违章指挥、盲目指挥、指挥不利,致使事故处理过程延长或造成事故扩大的。

10、因巡检不到位,造成设备损坏或降低出力的。(由工段长、值长、值班长承担责任)

11、工段长、值长应将本单位出现的不安全情况和安全方面的隐患问题,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报安全办。漏报、瞒报时应对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罚。

12、以上规定做为考核生产运行部安全工作的依据。

对以上责任的经济处罚按《******管理制度汇编》中相应规定处罚。对连续出现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则加重处罚或进行建议停职、撤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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