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发布 2023-08-28 19:09:02 阅读 9652

本规范适用于武城县水利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全过程。本规范适用于武城县水利工程****内部所涉及的各个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3年5月1日)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93)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2009-4-30,第107号令)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

3.1. 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3.2. 消防设施:指消火栓、灭火器、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等各种专门用于防火、火灾报警、灭火以及发生火灾时用于疏散逃生的设施、器材。

3.3. 消防安全标识:

指用以表达与消防有关的安全信息的图形符号或者文字标识,包括火灾报警和手动控制的标识、火灾时疏散途径的标识、灭火设备的标识、具有火灾**危险的物质或场所的标识等。

3.4. 火灾事故“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

3.5. “三懂三会一保护”:

即懂本岗位火灾的危险性;懂本岗位火灾的预防措施;懂本岗位扑救初期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一保护:即保护好火灾现场。

3.6. 指挥员应做到“三知道、三熟悉”: 知灭火对象,知进攻路线,知注意事项;熟悉生产性质,熟悉内外环境,熟悉水源道路。

4.1. 领导职责

4.1.1. 企业法人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

4.1.2. 行政部是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

4.2. 行政部职责。

4.2.1. 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消防工作的政策法规,负责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

4.2.2. 组织编写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和技术规程,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4.2.3.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防火档案。

4.2.4. 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按规定对抢险救灾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

4.2.5. 消防工作主管人员应坚持每周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消防检查,并配合有关单位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4.2.6. 负责消防器材的计划汇总申报。

4.2.7. 负责灭火器的检验更换和报废处理。

4.2.8. 参与火灾抢险的现场协调。

4.3. 施工处消防安全员职责。

4.3.1. 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及规章制度,禁止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4.3.2. 接受安全消防教育。

4.3.3. 负责所管岗位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

4.3.4. 随时检查并消除现场火灾事故隐患。

4.3.5. 消防安全工作必须接受上级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

5.1.1.

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大、影响大的部位和场所。下列部位为防火重点部位:临时有用电处、油浸式变压器(室内和室外)、箱式变电站、配电箱等。

5.1.2. 防火重点部位应有明显标志,并在指定地方悬挂,其主要内容是:防火重点部位的名称及防火责任人。

5.1.3. 防火重点部位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做到定点、定人、定任务。

5.1.4. 防火重点部位所属部门每日应进行防火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

5.1.5. 防火重点部位应制定灭火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5.1.6. 防火重点部位必须保持清洁整齐,不得存放各种易燃易爆物品。

5.1.7. 防火重点部位如需动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规范》。

5.1.8. 防火重点部位发生火灾时,按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5.2.1.

行政部负责移动消防器材维修和保养。灭火器材配置、检查、维修和报废,应当执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和参照《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执行。新购置的消防器材,行政部应根据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严格检验后方可使用。

5.2.2. 消防器材为扑救火灾专用,除灭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消防器材使用后,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行政部,说明使用原因和数量,综合科应及时给予更换、补充。

5.2.3. 各部门对本部门消防器材的配置可直接向行政部提出意见和建议。综合科在收到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后,应及时给予答复。

5.2.4. 行政部每日应组织人员对全厂的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每季度对灭火器进行检查并记录。

5.2.5. 擅自动用或损坏消防器材者,对有关责任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部门或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2.6. 管理房、启闭机房主要疏散通道、楼梯间、消防电梯及安全出口处,均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5.2.7. 指示灭火器存放的位置。

5.2.8.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5.2.9.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5.2.10. 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5.2.11. 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6.1.1. 防火检查内容:

1)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4)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5)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6)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7) 消防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8) 防火巡查情况;

9)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0)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6.1.2.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6.2.1. 要利用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经常性宣传教育和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设备操作规程;

2) 防火检查的内容、频次和方法;

3) “三懂、三会”,即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措施。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灾;

4) 避难逃生常识和技能。

6.2.2. 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和考试。未经培训和考试不及格者不准上岗位。

6.2.3.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做好记录。

6.2.4. 质安科、综合科应对部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进行检查和指导。每年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6.2.5.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 各施工处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4) 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6.2.6. 消防档案管理。

6.2.7.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内容应当详实,全面反映企业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6.2.8. 消防档案由综合科统一保管。

6.2.9.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施工现场基本概况和防火重点部位基本概况;

2) 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3) 消防安全制度;

4)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5)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6)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2.10.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2) 有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3)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4) 灭火预案的演练记录;

5) 火灾情况记录;

7.1. 本规范执**况由质安科、综合科进行检查和考核。

7.2各部门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定期总结和布置消防工作,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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