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 2023-08-15 19:18:05 阅读 7134

发布者:admin浏览434次时间:2023年5月06日08:47

陕西省人民**令第169号。

陕西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省**2023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娄勤俭。

2023年4月20日。

陕西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上漂流活动,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上漂流是指以船、艇、排、筏(以下简称漂流工具)为载体,靠水流动力或者人力,在有一定落差和流速的水域进行的载人运输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上漂流经营活动。探险、体育竞赛等非经营性质的水上漂流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负责水上漂流运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水上漂流安全监管工作。未设立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漂流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水上漂流营运安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进行水上漂流活动的水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漂流河道宽度不小于漂流工具宽度的2倍;(二)漂流河道曲率半径不得小于漂流工具长度的4倍;(三)单个陡坎落差不宜过大且不能连续;(四)纵比降不得超过15米/千米;(五)漂流起止点应远离暗河入口和大坝。

第七条从事水上漂流活动应当实行公司化经营,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格的漂流工具和救生设备;

二)配备合格的漂流工;(三)制定水上安全应急预案;

四)设有专职的安全机构及其安全管理人员;(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设区的市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水上漂流经营项目组织安全运营条件评估,报省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经评估符合安全运营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第九条申请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一)水路运输企业申请书;(二)可行性报告;

三)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四)漂流水域查勘评估认定书;

五)安全运营条件评估文件;(六)漂流工具的检验合格证;(七)漂流工的安全培训证;(八)办公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第十条漂流经营者应当对其漂流经营活动的安全负责。漂流工具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营运后应当适时申请漂流工具的营运检验。

第十一条漂流工具应当按照船舶检验部门核定的乘客定额进行载客,并配备救生、防护等安全设备。

第十二条从事水上漂流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漂流企业)应当根据漂流水域的情况或者载客数量和乘客的具体情况,在漂流工具上配备漂流工,保障乘客安全。

第十三条漂流工应当年满18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船员体检标准,经过救生、漂流工具操作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技能的培训,并经过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持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的漂流工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水上服务资历、健康状况、有无违章行为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从事漂流的相关安全保障人员也应当取得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第十四条漂流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禁漂水界线和禁漂水位线。在深水、急流、礁石障碍物等危险水域设立警示标志和安全保护装置,设置安全救助点。安全救助点应当配备安全保障人员、救生设备和通讯装备。

第十五条漂流企业应当在漂流起止地设置保障游客安全的码头或者设施,配备安全保障人员和救助工具。

第十六条漂流企业应当在起始点设立乘客须知告示牌。在漂流前由漂流工或者安全保障人员向乘客介绍漂流工具、救生设备的使用方法,讲解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方法等。第十七条禁止超载漂流、**联体漂流和在危险水域追越漂流。

第十八条漂流企业应当随时观察漂流活动河段环境安全,保持与气象、水文、上游水库运行部门的信息联络,及时掌握天气、水流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安排水上漂流活动。

第十九条漂流时乘客应当穿戴救生衣,遵守漂流安全规定和要求。

漂流工和安全保障人员有权拒绝未穿戴救生衣、不遵守漂流安全规定的乘客进行漂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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