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 2023-08-08 18:22:00 阅读 3858

6.3 防火责任单位应重点防火部位设置防火警句牌和防火标志牌。

6.4 各单位必须自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掌握防、灭火的技能和自我保护常识及火场逃生知识,并有向家属和子女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的义务。

7 防火检查。

7.1 检查的内容。

a) 国家、地方颁布的消防法规和公司消防管理制度的贯彻执**况;

b) 防火责任单位防火安全领导小组、义务消防组织工作落实情况及防火安全工作的各项记录情况;

c) 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用途变更等工程项目的工艺平面防火设计是否经过审查和工程项目施工情况;

d) 临时性生产、生活动火现场的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e)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有关安全防火管理规定的执**况;

f) 电气设施、防火隔断、防火间距等方面有关防火规定的执**况;

g) 消防设施、器材、通道、水源的设置、管理、使用、维护情况;

h) 防火责任单位隐患整改项目的落实情况;

i) 与防火安全工作有关的其它情况。

7.2 检查形式。

a) 安全环保部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b) 各单位每周自行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

c) 工段(班组)每天对本工段(班组)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d) 职工每日班前、班后对岗位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e) 安全环保部专职防火干事和各责任单位专(兼)职防火员随时进行责任范围内的防火安全检查。

8 隐患整改。

隐患整改工作要坚持“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

8.1 公司和单位检查出的火险隐患,防火责任单位应在限期内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整改工作涉及的责任单位应积极协助,保证整改工作按期、保质、保量的完成。

8.2 对本单位解决不了的火险隐患,应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和部门提报书面报告。在隐患及整改时间、责任部门,并督促检查整改工作进度。

8.3 公司有关领导和部门及时组织召集有关单位研究制定火险隐患整改方案,落实资金及整改时间、责任部门,并督促检查整改工作进度。

8.4 有关部门在计划平衡生产、基建、技改、设备检修、工装制造及工艺设计的同时,要考虑火险隐患整改项目,积极为隐患整改创造条件。

9 消防监督。

9.1 安全环保部进行防火检查时,被检单位应主动汇报有关情况和提供资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整改意见,检查人员应做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9.2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重大火险隐患,安全环保部应及时向被检单位发出“检查表”和“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受检单位的领导防火负责人应把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给安全环保部。

9.3 安全环保部发现随时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进行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危险单位、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9.4 有关部门进行建设规划、工艺平面、新建、扩建、改建、内部装修、用途变更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立即评审时,应召集安全环保部参加。施工前,工程设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市公安消防支队审核,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完工后未经市公安消防支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10 消防规定。

10.1 吸烟方面。

10.1.1 公司院内、厂房禁止流动吸烟。

10.1.2 禁火区及防火重点部位禁止吸烟。

10.1.3 厂房内吸烟应指定地点。办公室、会议室、休息室应设烟灰缸。不得随意乱扔烟蒂。

10.1.4 吸烟地点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10.2 消防通道方面。

各单位及各场所消防安全通道、安全门必须保护通畅,不得随意封闭、占用和堆放物品。因施工或维修需占用道路或安全门时,必须经安全环保部审批后方可施工。

10.3 电源、电气方面。

10.3.1 接用临时电源的必须填写“临时电源许可证”,经基建设备部、安全环保部审批后由电工安装。不经批准,不得接用临时电源。

10.3.2 临时电源使用期不得超过30天,确需超期使用的要补办手续。

10.3.3 线路安装要做到接线牢固可靠,绝缘良好。灯具与可燃物距离不得小于50厘米,有易燃、易爆、可燃气体的部位灯具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10.3.4 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不得超负荷使用,要有专人管理,明确责任。

10.3.5 生产、生活中使用电热器具,需经基建设备部审批。

10.3.6 100瓦以上(不含100瓦)照明灯禁止使用胶质灯头。

10.4 消防设施、器材方面。

10.4.1 各单位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要存放在指定地点,设有明显标志,周围严禁堆放物品、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10.4.2 除发生火灾外,任何单位、个人不经公安环保部批准,严禁动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

10.5 临时动火方面。

10.5.1 凡离开固定动火点的明火作业及临时生活性用火,必须履行临时动火审批手续,经安全环保部审批后签发“临时动火证”。

10.5.2 责任单位组织现场监护、落实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作业。

10.5.3 安全环保部到动火现场检查人指导。

10.6 公共场所消防方面。

10.6.1 公共场所要加强防火管理,建立完善防火制度。

10.6.2 公共场所严禁超员,场所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0.6.3 认真执行散场检查制度。

10.6.4 电器设施、照明灯具等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严禁超负荷用电。

10.7 发包工程消防方面。

发包工程中的消防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11 重点防火部位的管理。

重点防火部位的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12 奖励规定。

对违反本标准规定或公司消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公司经济责任制和百日安全奖励办法中予以考核、处分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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