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发布 2023-07-21 21:52:24 阅读 8707

兰渝铁路兰州枢纽工程。

编制:审核:

批准:中铁二十局集团电气化工程****兰渝铁路兰州枢纽项目部。

二○○九年八月三十日。

电力。5.1变、配电所。

5.1.1 基础及构架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2.12.7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

下列规定:1 开挖基坑时应根据基础的外形及土壤的性质,确定开挖方法和防护措施 。

2 对于设在松软土壤及填方地带的基础,开挖时应适当加大坑口德开挖尺寸,应随时检查坑壁有无裂纹和坍塌的危险,必要时应增设防护板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应设专人进行监护。

3 开挖坑机前应调查了解基坑位置有无地下埋设物及地下设施的分布情况。基坑在开挖过程中当发现地下埋设有电缆、管道、文物等时,应立即停止开挖,处理后可继续施工。

4 在与有大雨、暴雨的天气时,不得进行坑机开挖。

5 在支撑模型板前应确认坑壁无裂纹和坍塌的危险,距坑口边沿1m范围内不得堆放料具。向基坑内安放模型板或灌注混凝土时,坑内不得有人。

6 开挖基坑深度超过1.5m时,应及时将弃土清理到距坑口0.6m以外,高度不得超过1.5m。

7 基坑深度超过2m时,应设专人用提篮提取弃土。作业人员上下应使用爬梯。

8 开挖大型设备基础时,同时作业的人员之间应保持不小于2m的距离,且不得相对进行刨土作业。

9 采取爆破方法开挖坚石坑时,除应符合本规程2.10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规定:

1)变、配电所内的设备尚未安装,且所内存放的设备和器材已经采取了有效的防护措施;

2)所有通过边、配电所的通道已全部封锁,设警示牌并有专人监护。

10 组立构架电杆宜采用吊车起吊。采用人工组立时,各方向的晃绳应绑扎牢固,稳固电杆时晃绳应绑扎在牢固可靠的地锚上。

11 多人同登一组构架作业不得同时上下。在同一垂直作业面同时操作时,应建立可靠的防护措施。

5.1.2 变、配电所电气设备安装应符合本规程第6.6节的有关规定。

5.1.3变、配电所及其馈电线受电启动及送电开通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程第6.7节的有关规定。

5.2 架空线路。

5.2.1 电杆基坑及基础浇制除应符合规程第5.1.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质松软处应设防塌板(板桩);

2 居民区或交通道路处挖坑应设栏,夜间设红色警示灯;

3 在打板桩时,应用木头垫在板桩头部;

4 挖石坑时,人工打孔的位置应选在符合安全条件的适宜地方;

5在45°以上山坡及河道附近易受冲刷处所,应按设计要求采取围桩、围台等防护措施;

6 人工拌合时拌合台架应牢固平正,不得站在模板和支梁上工作。

5.2.2 电杆组立及绝缘子、拉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组立杆塔应设专人指挥。

2 立杆时应使用滑板,叉杆、支杆应支撑在地面上。坑内有人时不得移动或转动电杆。在6级风及以上大风、雷雨、浓雾时,严禁组立杆塔。

3 组立杆塔时各受力点应绑扎牢固,侧面应用拉绳控制。在杆塔安装牢固前,不应等杆塔工作和解开绳索。

4 地面组装杆塔时,不得将手指插入螺孔内找正。使用的卡环应使长度方向受力,抽鞈销卡环应防止滑落。在市区、地面狭窄或路肩、高岗、斜坡等地区组立杆塔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5 立杆塔时地锚应牢固。

6 杆塔起立头部离地面0.5~1m的高度,应暂停牵引进项检查,确认无异状后方可继续起立,起立到70°时应减慢牵引速度。

7 吊车组立杆时应加三方拉绳,立正回填夯实后方可撤去拉绳。

8 立无叉梁的h型杆时要加装临时叉梁,保证在起吊过程中有足够的稳定性。

5.2.3 导线架设(含接户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放线时应设专人指挥,线盘支架应方稳。

2 线盘应有制动装置。

3 放线信号应明确,如发现异状应停止放线。在市内、住宅区或跨越公路及跨越通讯、电力线路时,应设专人防护。

4 越线架应坚固可靠,立柱埋深不应小于0.5m。简易架的埋深应适当加大,并应设撑杆或拉线。跨越架的形式可根据被跨越物的大小和重要性确定,宽度应超出两边线各1.5m。

5 在通航的河流及高速公路跨越架线时,应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并设专人防护。

6 耐张、转角杆塔应根据紧线张力和设计要求,调整永久拉线或设临时拉线,并随时检查拉线和杆塔有无异状。

7 使用绞车或绞磨紧线时,绞车或绞磨上的绕绳不应少于5圈。拉尾声人员距绞磨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8 挂线滑轮应安装牢固。

9 当耐张线夹上的u型螺栓将导线紧固后,方可松开紧线器。

10 杆上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钩环。

11 不得在紧线的一侧、角杆内侧或利用拉线上下电杆。

5. 2.4 撤除既有架空线必须设专人指挥。

撤线前应先把中间杆绝缘子绑扎线全部解开,将导线放在横担上,中间杆上人员全部下杆撤离。撤线时应先在撑力杆和终端杆处用绳索将导线拉紧,剪断导线后徐徐放下。严禁突然剪断导线。

5.3 电缆线路。

5.3.1 电缆敷设除应符合本规程3.1.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特大桥上及长大隧道内布放电缆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 在墙洞、沟口、管口及隔层等处布放电缆时,布放人员距各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m。

3 进电缆井前应井内的浊气。电缆井内工作应采取防火、防水及防止高空落物等措施,电缆井口应有专人看守。

5.3.2 既有电缆撤除前必须验明电缆确无电压并可靠接地后方可工作。

5.3.3 电缆终端头及中间头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接地线应使用烙铁,不得使用喷灯。电烙铁使用前,应确认电源线绝缘良好。

2 加热的电缆胶和溶化的剂料不应装入锡焊的、密封的容器内。搅拌和舀取溶化剂料时,应使用预先加热的金属棒或金属勺。

5.4 带电、停电作业。

5.4.1 检修电气设备时,应在开关操作把手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5.4.2 在发电厂、变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电力线路邻近施工时,应在施工线路德杆塔处作出标记,并设专人监护。

5.4.3 在带电区域附近作业时,应符合本规程第2.4节的有关规定。

5.4.4 高低压同杆架设,在低压带电线路上工作时,应检查与高压线路或设备的带电距离,采取防止误碰带电高压设备的措施。

再带电的低压配电装置上工作时,应采取防止相间短路和单相接地的隔离措施。

5.4.5 低压带电作业时,不得带负荷接续导线。带电更换电器具时,应先做好旁路线。在自动闭塞的低压线路上,宜在不受张力的处所接续导线,但必须设可靠的旁线路。

5.4.6 在相对地电压小于250v的电力设备上工作时宜停电。当带电工作时,应设监护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带绝缘柄的工具,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

2 严禁同时接触带电体和接地体,以及同时接触两个带电体;

3 尚未脱离设备带电部分时,严禁与站在地面上的人员接触和互相传递料具和其他物品。

5.4.7 施工线路与带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表2,4.7和表2.12.2的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根据施工需要,向带电线路运营管理部门提报停电申请计划。

2 停电作业实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施工负责人签领。施工负责人在现场专门承担作业指导和安全监护。

3 接到允许开始作业的命令后,必须对停电线路进行验电和接地。

4 应办理停、送电手续的工作,必须建立可靠的联系措施和确认方法,严禁约时停、送电。

5 施工结束后,施工负责人在确认线路上已无人作业或停留,且接地线及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已全部撤除,方可申请恢复向线路送电。在接地线和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已全部撤除后,不得在进行与线路有关的任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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