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9章铁路条例二

发布 2023-07-21 14:12:08 阅读 2921

摘要:本条例旨在就**为建造铁路而收回土地、设定地役权或权利和行使其他权力订定条文,并就补偿因行使该等权力而造成的损失订定条文。

第519章第5条视察及测量。

(1)局长为拟备、更正或修订图则或方案,可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和可授权某人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任何土地或建筑物以─

(a)进行视察、实地调查或测试,包括钻孔、挖掘及工具的装设或拆除;

(b)进行测量工作和量度水平位的工作;及。

(c)为工程划定界线。(2)局长或获授权的人须就其拟进入某土地或建筑物给予该土地或建筑物的拥有人及占用人至少28天的书面通知,而该通知亦须说明该次进入的目的。

(由2023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23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519章第6条方案的存放及公布。

(1)局长须将方案的副本存放于土地注册处。

(2)局长须将对方案作出的任何修订及根据第8条作出的任何更正的副本存放于土地注册处。

(3)任何人均可在局长合理地指示的时间及地方并于方案公开接受反对的期间免费查阅方案。

(4)局长须于存放方案、对方案作出的任何修订或对其根据第8条作出的任何更正的21天内,刊登关于该项存放的公告。

(5)公告须载有─

(a)关于方案的一般性质及其影响或修订或更正的性质及范围的描述;

(b)公众可查阅方案、修订或更正的副本的地点及时间的详情;及。

(c)公众取得方案、修订或更正的副本的方式的详情。(6)局长刊登的公告必须─

(a)以中文及英文在宪报刊登2期;

(b)在一份每日于香港出版的中文报章刊登2天;

(c)在一份每日于香港出版的英文报章刊登2天;及。

(d)在方案界线内公众会看到该公告的显眼位置张贴该公告的中文及英文副本。(7)局长须将方案、修订或更正的存放通知将会受方案影响的地区的区议会,并向该区议会提供方案、其修订或更正的副本。

(8)凡有人申请索取方案、修订或更正的副本,局长须确保该人能以合理的费用取得该副本。

(由2023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23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519章第7条方案的修订。

局长可修订方案,而经修订的方案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须一如原来的方案受本条例所订的相同规定所规限,但对方案的修订所作的反对,则局限于对该方案的该修订。

(由2023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23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519章第8条更正。

(1)如局长认为对方案作出更正所涉及的更改属轻微而私人权利或权益不受该项更正所影响,则局长可对方案作出更正。

(2)凡有对私人权利或权益有影响的更正,如该等更正关乎方案界线内的位置并符合以下情况,则局长可作出该等更正─

(a)该更正对私人权利或权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较作出更正之前的为低;或。

(b)该更正提高对私人权利或权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但局长认为提高的程度只属轻微。(3)局长须在关于更正的公告于宪报刊登的28天内,将关于该更正的书面详情送达受该更正影响的私人权利或权益的拥有人。

(由2023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23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519章第9条不进行工程的决定。

(1)凡已就某项工程根据第6条存放方案副本,如局长决定不进行该项工程,他须按第6条列明的方式刊登公告;公告一经刊登,即不可就该工程行使第或28条所列明的权力。 (由2023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23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2)本条并不影响在公告刊登之前合法地根据本条例作出的任何事情,亦不影响就任何该等权力的行使而在公告刊登之前已根据本条例产生的任何权利(包括获得补偿的权利)。

第519章第10条反对。

(1)除本条其他条文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均可在有关的公告根据第6条而首次刊登之后的60天内,向局长交付书面反对,就方案、方案的某部分或对方案的修订提出反对。 (由2023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23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2)任何人只可就对方案的某项修订所引致的事宜,反对该项修订。

(3)指称某人受方案影响的反对必须描述该人的权益,以及描述该人所指称其受该方案影响的方式。

(4)提出反对的人可藉书面形式向局长提出─ (由2023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23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a)在有关的公告根据第6条刊登的60天内修订该项反对;或。

(b)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考虑该方案之前的任何时间,完全或局部撤回该项反对。 (由2023年第62号第3条修订)(5)已撤回的反对或反对的一部分,在其已撤回的范围内,须视为从未提出,并且无须转介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由2023年第62号第3条修订)

(6)任何人不得反对根据第8条作出的更正。

第519章第11条方案公布后的程序。

(1)如可根据第10(1)条提出反对的期间届满而没有人提出反对,则局长可批准方案。 (由2023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23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2)除第(1)款另有规定外,局长须在以下期间内将方案及在时限内收到并没有撤回的任何根据第10(1)条提出的反对呈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以供考虑─ (由2023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23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a)除(b)及(c)段另有规定外,该期间为可根据第10(1)条就方案提出反对的期间届满后的9个月期间;

(b)除(c)段另有规定外,凡根据第7条对方案有任何修订,该期间则为可根据第10(1)条就任何该等修订或(如有多于一项修订)任何该等修订中的最后一项修订提出反对的期间届满后的3个月期间;

(c)行政长官在顾及有关个案的情况后所容许的较后的一段或多于一段的期间。(3)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须考虑方案及在时限之内收到并没有撤回的任何根据第10(1)条提出的反对。

(4)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考虑过方案及任何反对后,可─

(a)在有或没有任何更改下批准方案,并可规定方案须受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合适并用以避免或减轻方案造成任何不利影响的条件所规限;或。

(b)拒绝批准方案。

(由2023年第62号第3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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