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暂行规定

发布 2019-08-04 02:22:17 阅读 1896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招生计划由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根据生长干部需求**,与高校协商后拟订预案,并于12月底前报总政治部审批,列入高校招收国防生计划。

第八条国防生招生**计划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汇总后分送有关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并由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招生**计划下达后,未经教育部和总政治部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调整。

第四章报考条件。

第十条招生对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2001]政联字第1号),志愿从事国防事业,毕业后服从组织分配。

二)品德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三)年龄在二十周岁以下(截止当年八月三十一日)。

四)身体健康,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第五章招生宣传。

第十一条招生宣传是确保国防生生源稳定充足的重要环节。省级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高校和驻校选培办应重视做好招收国防生的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招生宣传可采取印发招生简报(章)、发布招生信息、开展招生咨询、深入中学介绍情况等多种形式进行,重点向考生、教师及学生家长介绍国防生报考条件、程序、高校招生专业、数量、培养目标、在校学习期间享受的待遇、毕业分配原则和毕业后职级待遇等政策规定,以及《空军国防奖学金协议书》的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普通中学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当地招生部门、招生高校、驻校选培办共同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动员和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报考国防生。

第六章政审、面试和体检。

第十四条报考国防生的考生应进行政审、面试和体检。国防生政审和体检工作纳入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组织和管理系统,与之同步进行,由省军区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参照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2001]政干发字第220号)执行。

第十五条对报考国防生的考生政审结束后,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治审查表》。政治合格者,取得面试资格。政治和面试合格者,参加体检并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审、面试、体检登记表》。

第十六条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将政审和体检均合格考生的有关材料装入档案,并将《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审、面试、体检登记表》录入考生电子档案,作为高校审核录取国防生的主要依据。

第七章录取。

第十七条国防生的录取工作由招生高校负责,驻校选培办协助。省级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有关高校提供考生的电子档案。

第十八条录取国防生须在高校相应分数批次内进行。考生统考成绩必须达到或超过报考高校招生专业在招生地区的录取提档分数线。生源不足时,高校可在服从调剂的考生中录取,或报教育部和总政治部主管部门批准后跨省调剂。

第十九条获地区(市)以上的三好学生、学生干部、党员和特长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报考国防生的考生,不符合国防生录取资格,但其统考成绩达到报考高校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录取分数线,且符合招生高校录取条件的,应与其他考生同等对待,并按有关招生规定参加报考专业的正常录取。

第二十一条对符合国家规定保送生条件且志愿从事国防事业、综合素质较高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严格按照国家招收保送生的办法,经政审和体检合格,可免试保送国防生。

第八章签订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考生被录取为国防生后,高校、驻校选培办、学生本人三方须签订《国防奖学金协议书》(由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与普通高校协商制定)。考生家长(监护人)为签约考生的担保人。

第二十三条 《国防奖学金协议书》(一式三份)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学生本人,学生及其担保人签名(盖章)后,入学报到时将协议书交驻校选培办。经入学后复审复查合格,由高校和驻校选培办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学生本人、高校和驻校选培办一份。

第九章复审复查。

第二十四条国防生新生入校后,高校和驻校选培办应在十五天内组织进行复审复查,主要内容是政治思想表现、从事国防事业志向、身体状况及协议书签约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国防生身体复查一般与高校新生身体复查同步进行,不能完成的军队规定体检项目,可由驻校选培办协调安排在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进行。

第二十六条复审复查合格者,经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批准后,确认国防生资格,由驻校选培办组织填写《国防生登记表》([2001]政干发字第228号附表)。不合格者,取消其国防生资格,按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未完成国防生招生计划或由于复审复查淘汰的缺额,可从符合国防生条件的新生中选拔递补,具体办法由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与高校研究制定。

第二十八条复审复查工作结束后,高校和驻校选培办应与当年10月底前,分别将国防生招生工作情况逐级上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总政治部干部部主管部门。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对国防生除军队的特殊要求外,按所在高校普通学生同等管理。高校和驻校选培办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适用与高校为武警部队招收国防生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总政治部干部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