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运煤发2019 139号综机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 2019-07-22 13:12:17 阅读 8907

济运煤发〔2011〕139号。

关于印发《运河煤矿综机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为了加强对机电(综机)设备的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设备效能,用好、管好综机设备,特制定《运河煤矿综机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下发,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运河煤矿综机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主题词:综机设备管理通知。

发送:矿助理以上领导。

运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 2023年8月3日印发。

运河煤矿综机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综机设备、配件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严格按照综机设备、配件管理的有关技术要求,从计划管理入手,做到合理储备、精心保管、正确使用,提高设备、配件的**质量、维修质量,确保综机设备安全经济运行。

第二条机电技术部负责设备的配套设计、技术质量验收、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三条综机设备、配件实行归口管理。机电技术部是综机设备、配件的职能管理部门。机电科、综机科按照业务划分范围归口管理。

分则。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机电技术部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综机设备、配件管理方针、政策和技术法规,按照矿生产计划安排,围绕矿生产经营目标,及时制订设备配件计划,并完善综机管理制度。

二)负责协助物质采购科对设备、配件的购置和外委修理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工作。

三)负责综机设备的到货验收、设备修复等管理工作。

四)负责设备、配件的审批、签发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综机设备、配件的月、季、年度计划编制。

六)负责对综机设备、配件消耗定额的考核。

七)负责对综机设备、配件使用状况、仓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信息,解决生产实际问题。

八)负责编制综机设备、配件管理工作各种基础技术资料,并建档管理,按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填报各类年度统计报表,定期开展有关分析活动。

第五条物质采购科管理职责。

物质采购科负责所有综机设备、配件的购置和委托修理等工作,并负责对有关生产厂家、委托修理厂家的资质验证工作。

第六条物质管理科管理职责。

物质管理科负责综机设备、配件的发放及仓储管理,并负责对设备、配件有关资料、相关标志的验证、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七条使用单位管理职责。

一)综采(掘)工区是综机设备、配件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综机配件的计划、领用和管理工作,机电副区长、技术员对综机设备配件的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综采(掘)工区的机电副区长、技术员和专职材料员负责设备、配件的**交旧工作;负责巡查设备配件的使用情况,并及时向综机科反馈信息。

第八条机电修理厂负责综机设备(矿文件规定范围的设备)的修理工作。

第九条部门联合管理职责。

综机科和物质采购科共同负责全矿生产急用综机配件的调剂、平衡以及对集团公司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和兄弟矿井等有关单位的一切业务联系。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十条消耗量与产量呈线性关系且比较容易确定的配件、普通材料实行定额管理;修复的设备、配件实行限额管理;大型设备配件(大部件)、大型材料实行制度管理。

第十一条计划提报。

一)生产工区自己使用的小型设备配件,本工区负责提报月度计划。

二)矿制度管理规定的大部件,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的使用状况超前准备,提前申请,由机电技术部职能科室审批并负责提报计划。

三)工作面配套、革新改造等需要的各类设备和配件,按照矿统一安排,由机电技术部相关科室负责提报申购计划。

四)机电修理厂维修用的配件,由机电修理厂负责提报计划。

五)较特殊的急用计划,提报书面计划报分管矿长,由分管矿长和经营矿长两步审批;价值较高的报矿长批准。

六)各单位设备、配件的计划提报应考虑加工周期、订货时间、运输距离和货源等因素,要做到全面考虑、超前准备。

第四章仓储管理。

第十二条机电技术部、物质管理科要加强对综机设备、配件的计划管理,对生产所需的设备配件,既要保证一定的合理储备,又要控制资金占用和库存量不超集团公司规定。

第十三条对于有存放期规定要求的配件要有入库时间标记,要先进先出。

第十四条有特殊保护要求的防爆件、液压件、高精密件要有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以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随机配件综机科要单独建账、单独发放。

第十六条无需维修即可复用的零配件(如联轴节、连接套、销轴等)应等同于修复设备仓储保管,并要挂牌标示,注明规格型号、适用设备等信息。

第十七条仓储的物质要帐、卡、物、牌相符。库房要严格执行入库检验验收制度、保管发放制度、交旧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交**制度、值班制度、出入库台账记录制度等。

第十八条综机配件保管员应懂业务流程、懂仓储保养常识、懂规格型号和用途,应会验收、会保管、会发放、会记录、会换算。

第十九条综机配件库房要勤整理、勤清点,要做到不潮湿、不锈蚀、不霉变、不腐烂、不冻结、不虫蛀、不漏液、不变形、不损坏、不丢失。

第五章入库验收。

第二十条新购的综机设备、配件按照下列规定验收。

一)综机设备配件原则上由计划提报单位(使用单位)、物资管理科、物资采购科共同进行验收。

二)大型成套设备由物资采购科牵头组成“质量验收小组”进行联合验收,“质量验收小组”由物资采购科、机电技术部、企管办、审计科、财务科、物管科等单位人员组成。

三)对于大型综机设备,必要时应由机电技术人员按照合同协议、技术要求到生产厂家进行制造过程中的质量监理和试运行验收。

四)我矿自行设计委托外加工的综机设备或零部件,主要设计人必须参与验收。

五)综机设备的验收主要内容如下:

1、产品的各类证件、安全标志、使用说明书、安装装配图纸等相关技术资料。

2、查验产品质量、数量、随机配件、随机工具等。

3、特殊要求的加工件(如承载一定载荷的器件)应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原件。

六)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验收,没有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验收。个别设备、配件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参照国家标准或按照企业标准验收。

七)不合格的产品、证件不全的产品严禁入库。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准用证的设备严禁下井使用。

第二十一条物资管理科负责数量验收,使用单位和机电归口部门负责质量验收。

第二十二条外委修理的综机设备或部件,由物资采购科组织相关部门根据维修合同条款进行验收。厂家交货时应携带检测鉴定记录、维修合同,应有相关的试验报告等文本资料。

第二十三条矿内部维修的设备一般应按照《煤矿矿井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和矿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六章物资发放。

第二十四条领用新的综机设备配件(生产单位自己的计划除外)必须经机电技术部归口科室签批,开具〔发料通知单〕,经科长或副科长签字并加盖〔综机配件章〕物管科方可发放。

第二十五条领取修复的设备(有归口编号的)须网上提交申请,机电归口部门审批。领取修复的综机配件、材料等均应填写〔领料单〕,经相关管理人员签字并加盖〔综机配件章〕物管科方可发放。

第二十六条有归口编号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领取综机类的加工件须加盖[综机配件章]物管科方可发放。

第二十八条综机设备领用前的检验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领用单位负责对所领综机设备的质量检验,对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可拒绝领取。

二)修复后的综机设备在出库时谁领取、谁检验。

三)综机物资出库后设备的完好状态由领用单位负责。

四)对综机设备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设备领用单位有义务和责任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汇报。

第二十九条发出的综机设备或零部件,仓库保管员要有详细的发放台帐,且台帐内容全面、清晰。

第七章配件储备。

第三十条使用单位的配件库存量以三个月的使用消耗量为标准,特殊配件经机电归口部门批准方可长期库存。

第三十一条有有效期规定的或长时间存放会影响其性能的配件,库存数量一般不超过两个月的使用量。

第三十二条多个单位能够通用的配件不得在区队仓库中长时间、大批量存放,由机电归口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第三十三条各使用单位每季度末将综机配件的库存情况列表汇总后报机电技术部相关部门,以便统筹安排计划,未按时汇总提报的对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

第八章井下储运。

第三十四条井下临时配件库房应设在进风顺槽,小型配件应上架或用可靠的容器存放,防止丢失。

第三十五条精密的设备、配件应由专人护送,精密件及电气设备应有可靠的防护(防尘、防潮、防锈、防碰等)措施,各种配件都要挂牌标示。

第三十六条油缸类设备、配件仓储、运输时应将活塞全部缩回,各液压件接口必须进行包扎、封堵。

第九章设备的配套与安装。

第三十七条综采(掘)工作面的设计由生产技术部和机电技术部共同负责。

第三十八条综机设备的配套由机电技术部负责。

第三十九条综采(掘)工作面的设备安装应有相应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措施应与现场实际相结合,应符合国家《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四十条大型综机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人员应有符合所从事工种的操作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新安装的设备试运转时,应有相关的操作技术规程,操作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四十二条新安装的综采(掘进)工作面,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全面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三条新安装的设备移交,按照mt5010-95《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及矿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四十四条新安装的设备移交时,除执行济运煤发〔2006〕101号《运河煤矿机电设备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验收:

一)由施工(安装)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对设备进行自检,并填写设备自检单,然后提交验收申请,由机技术部组织验收,未经自检的不予验收。

二)新安装的综采(掘进)工作面验收时由机电矿长、机电总工程师(副总)、各生产部室以及施工单位、接收单位参加,并共同进行试运转,交接后应填写《设备移交验收单》,经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综机设备验收合格专章]方为有效。

三)新安装的防爆设备,按照矿济运煤便发〔2007〕31号《关于加强防爆设备(小型电器)管理的规定》进行验收。

四)属于承压设备的,应按照济运煤发〔2011〕95号文件《运河煤矿采掘工作面承压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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