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药品管理规定

发布 2019-07-12 09:05:37 阅读 1451

1. 我院各科的备用药品(包括抢救车药品)实行基数管理,原有基数表如有任何变更需重新修订。

2. 申领: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科主任签字后报药学部,药学部认为可以申领的发放基数药品申请表。临床科室填表经科主任、**长、医务科、财务科、药学部分别签字后将药品从药房领出。

3. 各科应有备用药品目录,统一格式、规范储存。

4. 药柜中的注射剂、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放置,并严格按照药品的储存条件存放。药用冰箱每日监测温度,不得存放生活用品;冰箱温度异常时及时查明原因并处理。

5. 高危药品单独存放,禁止与其他药品混放,且有醒目标志。

6. 药名或外观相似易混药品应有警示标志。

7. 麻精等特殊药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存放、使用和登记。

8. 科室备用药品遵循“近效先出”的原则,用后及时补充,不得擅自取药私用。

9. 备用药品使用原包装存放。

10. 每日应清点数量并在交**记录本中记录并签字,抢救车上的药品使用“抢救车清点记录本”进行登记。

11. 各科室指派专人管理备用药品,每月自查并做好记录。

12. 药学部派专人每月到各科室检查备用药品储存与使用情况。包括药品数量、储存条件、有无变质变色、药品批号及有效期。对有效期小于三个月的药品及时提醒。

药学部修订。

202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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