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 2019-06-12 13:13:37 阅读 3961

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劳力字[1992]33号颁布时间:1992.06.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档案局、***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按照档案完整、真实、精练、实用的要求,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使企业职工档案工作纳入全国档案工作管理体系,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现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请遵照执行。

企业中由国家任命的干部,其档案管理,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的工人档案管理,参照本规定。

附:一、企业职工档案卷皮、档案袋样式和规格(略)二、转递企业职工档案材料通知单及存根(略)

劳动部国家档案局2023年6月9日。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企业职工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劳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四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

第六条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第七条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一)保管职工档案;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职工档案材料;

三)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登记职工工作变动情况;(五)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

六)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七)定期向企业档案室(馆)移交档案;(八)办理其它有关事项。第三章档案的内容。

第九条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一)履历材料;(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五)政审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七)奖励材料;(八)处分材料;

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第四章档案的收集、保管和销毁。

第十条职工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对职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所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

第十一条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材料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

第十二条企业职工档案材料统一使用16开规格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复写纸书写。

第十三条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经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第十四条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见附件一)(附件略)。

第十五条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职工档案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第五章档案的提供利用。

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档案应凭盖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章的介绍信。(二)查阅、使用企业职工档案的单位,应派可靠人员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三)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借出查阅。

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事先提交报告,说明理由,经企业或企业授权的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五)各单位应制定查阅档案的制度。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

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六)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制办理。

第六章档案的转递。

第十八条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第十九条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附件略)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1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章名】附件一:企业职工档案卷皮、档案袋样式和规格。

一、档案卷皮(卷面、卷底各一页)

、卷皮规格:长27.厘米,宽20.厘米;左边设三个装订线眼,眼距(从眼中心算起)8.厘米;线眼中心距左侧边沿1.5厘米,上下线眼中心距上、下边沿均为5.4厘米。

、卷面标签:由装订线处向左设“标签”两个,供填写编号、姓名、籍贯用。规格为:上下高6.5厘米,左右长9厘米。两个“标签”距卷面上、下边沿各为6厘米,并与卷面装订线相连接。

、卷皮材料:一般可采用三百克的单面白板纸加包布面,或只用布包边角,也可以用纸裱糊,但不宜过厚,以减轻档案重量。

、卷皮颜色:应采用浅色,如浅黄、乳黄色等,不要用大红、大绿,或黑、兰、紫等深色。卷面上的字,一律用正红色。5、卷面项目:“企业职工档案”、“姓名”。

、字体与距离:“企业职工档案”用楷体(72磅),字与卷面上边沿距离为7厘米;“姓名”用大一号宋体,与卷面下边沿相距5.5厘米。

、卷面里页印“注意事项”:

1)注意保密,不得遗失,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2爱护档案,不要涂抹、勾画及乱加批注。

3)卷面与材料不得拆散,不得随意增加或抽出材料。二、档案袋。

、规格:长30厘米,宽23厘米,厚(折叠部分)2.厘米。2、材料质量:可根据条件选用较好的牛皮纸。

、袋面项目:“企业职工档案袋”、“姓名”、“制作单位”。

、字体和字的颜色与档案卷面同。“单位”在“姓名”下边。

章名】附件二:转递企业职工档案材料通知单存根。

字第___号兹将等同志的。

档案材料转去,请按档案目录||清点查收,并将回执及时退回。||

年月日||-

档案材料||

姓名|转递原因|(份)|

你处于年月日转来字号||回。

等同志的档案共卷,材料共份,已全|||部收到,现将回执退回。||收件人签名收件机关盖章||执|||

年月日|||

注)通知单规格为24开或16开纸;为便于复写,此页(存根)可用薄纸印制。

转递企业职工档案材料通知单。

字第___号兹将等同志的档。

案材料转去,请按档案目录||清点查收,并将回执及时退回。||

年月日||-

|档案材料||

姓名|转递原因|(份)|

你处于年月日转来字号||回。

等同志的档案共卷,材料共份,已全|||部收到,现将回执退回。||收件人签名收件机关盖章||执|||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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