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图书馆志愿者章程

发布 2019-05-29 14:41:37 阅读 4236

黑龙江省图书馆志愿者服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自觉、志愿参与黑龙江省图书馆工作,不计报酬和个人得失,身心健康,且符合黑龙江省图书馆相关工作要求,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国各族各界人士,均可报名申请黑龙江省图书馆文化志愿者。

第二条志愿者管理机构设在阅读推广部,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考核等具体管理事宜。

第二章志愿者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志愿服务培训、调研和其他相关活动;

二) 对志愿者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 在志愿服务工作期间获得志愿者管理机构的相应帮助和服务;

四) 退出本志愿者服务队。

第四条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严格遵守志愿者服务守则,自觉维护黑龙江省图书馆声誉和形象;

二) 及时、认真完成志愿者管理部门安排的任务;

三) 向志愿者管理部门报告本人志愿服务情况;

四) 不得以志愿者的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志愿者注册办法。

第五条志愿者分为组织共建、团体、社会招募三种类型。

第六条志愿者报名基本条件。

一) 在本市居住、学习或工作,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身心健康;

二) 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三) 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四) 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

五) 遵纪守法。

第七条志愿者报名注册程序。

一) 填写由志愿者管理部门发放的统一格式的志愿者报名表;

二) 由志愿者管理部门通知报名者参加面试;

三) 由志愿者管理部门对面试合格者个人情况进行审核评议;

四) 评议合格者,填写由志愿者管理部门发放的志愿者注册登记表,正式加入黑龙江省图书馆志愿者服务队。

第八条志愿者注册服务有效期为一年,服务期满愿意继续提供志愿服务并符合要求的,经志愿者管理机构批准服务期可顺延。

第四章志愿者管理。

第九条志愿者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志愿者的岗位管理。

第十条志愿者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定期记录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情况。

第十一条志愿者在志愿服务工作期间,应遵守《黑龙江省图书馆志愿者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着装整齐并佩戴本馆志愿者统一标志。

第十二条志愿者管理部门每年年终根据《志愿服务档案》记录对志愿者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对在志愿活动中积极主动、服务效果显著的,授予“黑龙江省图书馆优秀志愿者”称号,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对于在排定的时间内,无故不参加志愿服务、擅自离岗或有其他违反志愿者服务守则行为的,志愿者管理部门将取消该志愿者(团体)的服务资格。

第十四条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的,本志愿者服务队组委会将取消该志愿者(团体)的服务资格。

第五章志愿者的使用。

第十五条志愿者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一)我馆大型活动和会议的会务、翻译;

二)读者咨询、导引;

三)图书整理;

四)为残障读者服务;

五)读者文明行为督导;

六)其他临时性、突击性工作。

第十六条志愿者单次服务时间以1个工作日为基本单位,具体参照各志愿工作岗位要求。

第六章志愿者的待遇。

第十八条每年年终为考评合格的志愿者颁发《黑龙江省图书馆志愿者证书》;

第十九条志愿者管理机构定期为志愿者发放交通补贴,补助标准每日10元。

第二十条志愿者志愿工作期间,黑龙江省图书馆职工食堂提供免费午餐。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黑龙江省图书馆阅读推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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